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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侦探取证: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区别

点击次数:155   更新时间:2023-11-26      来源:本站
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区别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可以有多种多样,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订立形式,满足条件,就属于有效的遗嘱。实践中有不少人对于遗嘱之间不能够很好的进行区分。那么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区别是什么?以下将由诉宁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区别  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是两种有效的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区别最主要的在于书写遗嘱的人不同。  二、什么是自书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对自书遗嘱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地讲,订立遗嘱应注意: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的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2)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条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3)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辨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如须涂改厦门市婚外情调查、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b处。  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三、什么是代书遗嘱  在本人不识字、或无能力书写、或不愿亲自书写的情况下,可以由他人代写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对代书遗嘱的概括规定,其订立的具体程序如下: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2)由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作记录。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厦门外遇调查取证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人的姓名。  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年月日及代书人、遗嘱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以上就是由诉宁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区别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区别最主要的在于书写遗嘱的人不同。如果您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诉宁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