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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婚外情取证:解除无效婚姻流程

点击次数:146   更新时间:2023-11-26      来源:本站
解除无效婚姻流程 无效婚姻就是法律不认可的婚姻,其行为不符合依法登记结婚条件和程序。那么想解除无效婚姻应该怎么做呢?需不需要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无效婚姻呢?下面,诉宁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怎么才能解除无效婚姻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无效婚姻的构成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无效婚姻的解除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厦门调查取证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谁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三、无效婚姻的救济途径  1、行政救济  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其中,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  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无效婚姻怎么解除和救济途径。想要了解诶更多关于无效婚姻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在诉宁网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责任编辑:范小凤)